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未来17个月的命运:关停、整合、整改!
来源:绿色制造技术服务平台 日期:2018-05-17 点击:1510次
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未来17个月的命运:关停、整合、整改!
近日,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
要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以环境倒逼发展转型;
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但从调度情况显示,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数量与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部分地市政府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底数不清、力度不强,致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成效甚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市场公平和竞争公正,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
“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未依法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水利、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
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
乱: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场所)。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
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以环境倒逼发展转型,提升全省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各地重点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
各地要制定、完善“散乱污”行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尚未制定方案的地市应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已制定方案的城市应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完善整治方案。
(二)建立完整的整治清单
各地要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治方式、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限,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清单。
各地政府要组织对清单查漏补缺、审核把关,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清单要按时报省直对应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摸查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对于瞒报、虚报、乱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应排查负责人责任;情节较重的,提请省政府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市按照不同情形实行问责。
(三)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
各地要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按时向省直对应责任部门备案。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1、停产关闭一批
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
2、整合搬迁一批
对于达不到停产、关闭条件,但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加强排污监管,经当地政府综合评估,整合后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园区,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整改提升一批
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达不到停产、关闭条件且未列入整合搬迁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四)统筹推进防止反弹
各地要围绕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
要着眼推进发展转型与污染防治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回潮反弹。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政府要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7月15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责任落实
各地政府是“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清单中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按时清零。
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追究责任,确保“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10日-6月30日)
全面摸查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处置完整清单,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对应的责任部门。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每季度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治任务的2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对应的责任部门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汇总表和进展情况清单。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整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省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明确“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分工,定期召开省直部门整治工作推进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监管制度,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的协调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发改部门、经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园区内违反规划的项目和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封堵其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食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督查督导
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进度明显滞后、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结合省级环保督查工作,对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工作不力、瞒报、漏报、进展缓慢的,检查组将提请省政府向全省通报,并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市按照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