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7月2日截止
来源: 日期:2018-06-07 点击:1843次
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7月2日截止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术〔2018〕90号)的要求,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应收账款融资专项。
1.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中小企业供货商进行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详见附件4)
(二)中小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专项。
2.支持我市的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单位为提升示范平台技术服务能力而直接购置的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支持广东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购买为提升示范基地创新产业化能力而直接购置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购买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补助额度不超过购置仪器设备金额的40%,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详见附件5)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3.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专题。支持2016年1月1日以来,按照《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粤经信服务〔2016〕334号)要求,由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成立或指定成立,且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的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活动。每个区限报1家。(详见附件6)
4.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补专题。综合考察我市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服务绩效,对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善提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投入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奖补。(详见附件6)
(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
5.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专题。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详见附件7)
6.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详见附件7)
7.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对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详见附件7)
(五)支持中外合作区建设专项。
8.对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我市举办中外技术对接合作服务活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予以支持,按照活动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见附件8)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2日(星期一)。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各专题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材料,制作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2),填写《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承诺函》(详见附件3),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扫描制作成电子文档,项目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须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报所在区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详见附件9)初审。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上报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
(四)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分别汇总后,将项目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4楼),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jmwzxj@gz.gov.cn。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按照评审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作不符合申报条件。
(五)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gzii.gov.cn和“广州工信”APP下载。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专项使用要求如下:
(一)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支付企业融资成本,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二)中小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等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对申报的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账务处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奖补资金应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服务活动开展和软硬件建设投入等,不得用于员工工资、固定办公场地租金等日常事务性开支。
(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奖补资金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五)支持中外合作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服务活动开展和软硬件建设投入等,不得用于员工工资、固定办公场地租金等日常事务性开支。
附件:
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术〔2018〕90号)
2.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封面(样板)
3.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承诺函(样板)
4.应收账款融资奖励专题申报指引
5.中小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专项申报指引
6.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申报指引
7.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申报指引
8.支持中外合作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引
9.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方式